台蠟受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告

公告序號 1
主旨 台蠟受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告
一、依據  
依據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11年03月16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股東會開會日期 常會 民國111年06月21日
二、作業流程  
提名股東資格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應選名額 董事9名(含獨立董事3名)。股東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及董事應選名額或所提名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提名受理期間
(說明:依據經濟部107年12月21日發布之經商字第10702429010號函釋,倘董事候選人名單係由董事會提出者,不受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之限制。)
民國111年04月16日 至111年04月25日止
提名受理處所(地址及受理單位)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嘉義縣民雄工業區中正路1號)
召開提名委員會日期 本公司未設置提名委員會
召開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審查日期 預計於民國 111年05月04日 備註: 無
其他有關作業流程之說明 凡有意提名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11年4月25日下午5時前送(寄)達本公司提名受理處所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郵寄者請於信封上加註『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字樣並以掛號函件寄達。
提名股東之應檢附資料
1. 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已連續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須檢附提名理由
2. 股東提名候選人名單申請書正本。
提名申請書中請敘明以下資訊:
(1)提名股東資料:股東戶號、股東戶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持有股數、聯絡方式(地址及電話)。
(2)各被提名人名單:被提名人類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學歷、經歷、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稱。
(3)提名股東簽章及註明提名日期。
(4)若提名獨立董事請檢附下表文件。
被提名人之應檢附資料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
條至第五條規定應檢附之相
關文件)
獨立董事 合規之具體證明文件
(1)獨立董事符合專業資格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2)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3)獨立董事符合兼職限制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
事項辦法』第四條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提名公立大專校院專任
教師者應檢附學校核准文件)
獨立董事被提名人為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者,應檢附教師報經學校核准兼職之文件正本。
三、是否列入候選人名單標準
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或其他召集權人決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學歷及經歷或提名獨立董事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四、其他 有意提名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11年4月25日下午5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參酌95年4月7日經商字第09502043500號函規定係採到達主義,為避免送達時點之爭議,明確規範應於受理期間截止前送達,不宜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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